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永军,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502执8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戈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