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首望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互联网大厦1503室(107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6HE6A07。
法定代表人:徐铁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运城市邦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与中银大道交叉口中建大厦东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9894816Q。
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师,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首望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邦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首望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河南省首望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张瑞军
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