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胜跃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与武汉胜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070号
原告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凡永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先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胜跃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文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栋,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胜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胜跃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柞树庄园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