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金泰风机有限公司、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04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金泰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坝里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0322Y。
法定代表人:黄粱。
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303号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9376539C。
法定代表人:夏兴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金泰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60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委托调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J×××××、浙J×××××号机动车二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交付通知书,该二辆车本案因未实际控制,暂难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浙江安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报备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金泰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