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志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1638号
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家弄6-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冲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单元2306室-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志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方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名下的“志合集团大楼(余政储出【2015】60号)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约定为打桩结束后15日之内。”“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开工,甲方(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超过退还期限的,甲方(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向乙方(原告)支付利息。”同时,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16年10月21日,原告分2笔向被告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方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开工日期。直至2018年,原告多方打听,才得知被告早已将工程整体发包给光大集团,并已由光大集团实际进场施工。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订立的《土方施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4777万元),以上暂合计139.477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对***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受理。因***涉嫌骗取涉案工程的保证金等款项,故本案存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4元,退还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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