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与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1民初440号
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杭江村金家弄6-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53668581C。
法定代表人:冯成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峰、郭轶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273号北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JCR5K。
法定代表人:陈赛娥。
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调中心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为136833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为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为136533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因北影(杭州)国家级电影产业落户杭州富阳江南新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用于经营使用,借款期限365天,自款项实际到账次日起算。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分两次转账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签约当天(5月16日)转入5000000元,(5月20日)转入30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该工程未在2019年9月30日前如期开工,乙方不能及时退款,借款期间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还款方式为到期后一次性还本、息。后该工程未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动工,被告仅在2020年4月17日归还原告1000000元,其余7000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0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还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次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为1365666元。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7000000元;
二、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至2020年11月6日止的利息1365666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60元(原告预交70378元),减半收取35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80元,由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晨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影电影产业园开发(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燕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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