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1634号
原告:宁波市润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海曙大厦5-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68518245L。
法定代表人:王远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来,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季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润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润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润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芝
代书记员 奚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