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42号之一
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598。
法定代表人:邓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金久国际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37079T。
法定代表人:司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代码:913601217055795694。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袁国亮,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62元,减半收41,831元,由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负担41,831元,本院退回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41,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 毅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