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江西金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42号

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49731598。

法定代表人:邓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金次国际大厦**2201至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37079T。

法定代表人:司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795694。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

被申请人:袁国亮,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和袁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编号:1341019192020000248),自愿为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保函上注明的有效期为:自法院受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失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或袁国亮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031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 毅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燕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