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61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北京市博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金涛御景花园33栋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总经理。
被告: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办事处府前一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高平,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竞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