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881398。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795694。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商贸路**金久国际大厦****信用代码:91360100556037079T。

法定代表人:司兴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913601217055832187。

被执行人:胡彪斌,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涂玉华,女,汉族,1965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彪斌、涂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赣0105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六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终结本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彪斌、涂玉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22284.79元,本院对上述存款1022284.79元进行了冻结、扣划。此外,还查询到胡彪斌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经了解,该套房产已出租给他人,因此本院依法提取了该房产的租金收益,截至2020年12月8日,已提取租金3349925.82元。此外,经本院做工作,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00元。因上述六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其债务,故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20年8月19日至8月20日,该房产在本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20年9月9日至9月10日,该房产在本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20年10月8日至12月7日,该房产在本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

经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彪斌、涂玉华名下的公积金、金融、收益类保险、证券等财产。截至202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4972210.61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彪斌、涂玉华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南昌欧亚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赣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彪斌、涂玉华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由于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赣0105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小贞

审 判 员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