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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795694。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赣01民终2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没有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3月1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2407.12元,截至2020年7月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32407.1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翠云
人民陪审员  姜玉莲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