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2575号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总部经济大楼9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656446590(1/6)。
法定代表人:李文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流,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镇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002539544W。
法定代表人:兰绯绯。
被告:西坑畲族镇叶岸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镇前路1号。
负责人:叶凤春。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人民政府、西坑畲族镇叶岸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