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昌达建设有限公司

文成县人民政府与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昌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2607号

原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002539317P。

法定代表人:章寿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总部经济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7285796X2。

法定代表人:吴全毕。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总部经济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656446590。

法定代表人:李文余。

原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温州腾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文成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林绍搜

审 判 员 陈丽萍

审 判 员 胡小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