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595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鹿城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总部经济大楼9楼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温州昌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缴纳诉讼费期限届满前即提出撤诉申请,对诉讼费不再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