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掘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博掘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忠、王新华、高水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46号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执行人武汉博掘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忠。
被执行人朱永忠。
被执行人王新华。
被执行人高水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湖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博掘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忠、王新华、高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博掘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忠、王新华、高水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博掘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忠、王新华、高水平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贤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