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1361号
原告:魏军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魏军俊与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军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军俊撤诉。
审判员沈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