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81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义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现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66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蒲圻机械起重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4266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文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