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72号
原告魏军俊,女。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俊诉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军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军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魏军俊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代理审判员孙健
人民陪审员鄢玉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