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与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4194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湖堤路33号。
经营者:魏军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紫菘花园38栋A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与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沈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