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与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4194号之一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湖堤路33号。
经营者:魏军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紫菘花园38栋A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与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机械化养鱼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中鸿机械设备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沈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