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2.5元,减半收取18631.25元,由上诉人武汉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