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执17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C栋30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9945-2。
法定代表人:涂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402室(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34320864-7。
法定代表人:梁器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汤兴鹰,男,汉族,1990年5月4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第三人:夏冬庆,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第三人:滕亮里,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在执行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汤兴鹰、夏冬庆、滕亮里未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汤兴鹰、夏冬庆、滕亮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由其三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2015年5月18日,第三人汤兴鹰、夏冬庆、滕亮里作为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共同认缴出资资金300万元,其中第三人汤兴鹰占出资比例35.7%,即107.1万元;第三人夏冬庆占出资比例35.7%,即107.1万元;第三人滕亮里占出资比例28.6%,即85.8万元,但其三人均未缴纳出资,且在之后数次股权转让中也未有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汤兴鹰、夏冬庆、滕亮里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汤兴鹰、夏冬庆、滕亮里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汤兴鹰应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7.1万元范围内、夏冬庆应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7.1万元范围内、滕亮里应在其未缴纳出资的85.8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汤兴鹰、夏冬庆、滕亮里应在上述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527714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507714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视为放弃异议。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