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执1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行支付工程款50771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2000元,案件执行费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短期内无其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继续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1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美秀
审判员 程伟明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