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异14号

异议人(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5月4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C栋30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9945-2。

法定代表人:涂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402室(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34320864-7。

法定代表人:梁器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夏冬庆,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第三人:滕亮里,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

异议人***对本院(2017)赣0102执1712号之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书,解除对***名下账户及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异议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员  夏战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