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02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7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7714元,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2000元,案件执行费80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714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密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魏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