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777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909196。
被告: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南昌国际金融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50899452D。
法定代表人:涂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86687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市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7220元。
审判员许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