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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之洋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金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9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之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金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王 翔 人民陪审员 徐杨松
法官 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张紫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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