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为盛海陆重工有限公司

仙桃市圣耀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为盛海陆重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圣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林湾村(市临港工业园特2号)。
法定代表人:刘迅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兵,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为盛海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珞喻路78号1栋长江传媒大厦2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姜士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市人,公司法人,住**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姜士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市人,公司法人,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圣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盛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姜士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圣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盛海陆重工有限公司、**、姜士汉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圣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9004执3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