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家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三岔乡毛坝村青龙山组8号。
法定代表人:商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91年2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上诉人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恩施绿之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