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719号
原告: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与富阳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7188961H。
法定代表人:付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旭东,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悦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252280N。
法定代表人:徐玲玲,经理。
原告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悦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国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廷廷
书记员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