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156号
申请人日照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东沈马庄以西335省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LKWH43。
法定代表人刘东,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南青岛路西四季圣园8号楼0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华,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政府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政府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查封期限为2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