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309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743.00元并已扣划过付至申请人;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鲁L×××××号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表示无法控制,暂不作处置;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19年12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欠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