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商务楼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73536X。

主要负责人:耿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刚,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海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原审被告: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南、青岛路西四季圣园8号楼0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718896-1。

法定代表人:付华,经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林、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玉

审判员  宋海红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阳

书记员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