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商务楼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80373536X。
主要负责人:耿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刚,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海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原审被告: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南、青岛路西四季圣园8号楼0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718896-1。
法定代表人:付华,经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林、日照华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玉
审判员 宋海红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阳
书记员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