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10786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09880C。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应缴纳一审受理费21325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宏林公司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96号1幢1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并裁定拍卖该房产以清偿债务。案外人对本院上述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已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现案外人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需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结果作出之后再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宏林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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