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4406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静、张大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乐、陈皓宇,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