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69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0988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粤0114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3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宏林公司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96号1幢1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并裁定拍卖该房产以清偿债务。现因案外人对本院上述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已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现案外人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需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结果作出之后再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宏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吕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