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杰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930号之一
原告:湖北杰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强房地产投资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杰强房地产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杰强房地产投资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云房地产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白云村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园艺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杰强房地产投资公司与被告***、***、***、逸云房地产公司、宏林园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杰强房地产投资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强房地产投资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杰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50510元,减半收取为25255元,由原告湖北杰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