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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华东种鸡场、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287号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镇廘庄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LL1T30。 经营者:***。 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圣达酒店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04640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长城路以北、***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7XK9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中段(**大厦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065736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与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负担。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