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170号
原告: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运河钢材市场经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QAQD7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长城路以北、***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7XK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中段(**大厦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06573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金泰小区八一路南华英路西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6YPK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人民路1388号南华康城酒店办公楼1001幢2**B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4B1P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鄄城鄄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路金地首府3号商业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CRLA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永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燃汽站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EU84T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鄄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永宇商砼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