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835号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LL1T30。
经营者:***,经理。
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圣达酒店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04640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长城路以北、***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7XK9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中段(**大厦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065736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与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1月23日,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