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1011号
申请人: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运河钢材市场经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QAQD7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长城路以北、***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7XK9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中段(**大厦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06573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金泰小区八一路南华英路西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6YPK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人民路1388号南华康城酒店办公楼1001幢2**B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4B1P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鄄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路金地首府3号商业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CRLA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昌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鄄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鄄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5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金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鄄城鄄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5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37001××××90-1帐户存款4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011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