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33517号
原告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后,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的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市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厦门市逢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家旭
书记员 陈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