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03民催6号
申请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 2301867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人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资结算中心、收款人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钟楼支行(电财)、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6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王 旭
审 判 员 惠海光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