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破14号之二
2020年7月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王雷鸣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9日,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10,973.93元,本院予以裁定确认。经管理人调查,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设备及应收账款等财产。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无法联系,公司公章、证照及账册等财务资料下落不明。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已发生破产费用均由管理人垫付。2021年2月25日,债权人上海人民电气有限公司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股东谷杰波、董志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管理人明确如案件执行过程中追缴到财产,再行追加分配。
本院认为:债务人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资产可用于偿债,符合破产宣告条件。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公司账册资料等下落不明,无法继续清算,而债权人已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股东等有关人员,如追缴得财产再行分配,故管理人一并提请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于10日内持本裁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还有可追回财产或可供分配其他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沭湖电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顾政文
审判员 陈巨澜
审判员 顾恺超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