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15号千玺广场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陈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占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3执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一、被告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079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因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向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但申请人暂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鲁芳芳
审判员  程洋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