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民监4号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占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漯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南一百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岚,该单位主任。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文,该中心主任。
***诉河南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漯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豫11民再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凤鸣
审 判 员 缑兵伟
审 判 员 吴增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裴 蓉
书 记 员 林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