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4民初11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址: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军,广东天行健(曲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军,广东天行健(曲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民委员会,住址:仁化县×××××××民委员会长坝小学旁。
被告:仁化县小楣水林场,住址:仁化县小楣水林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平,仁化县小楣水林场副场长。
原告***与被告仁化县×××××××民委员会、仁化县小楣水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艳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杰
书 记 员 肖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