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小楣水林场

仁化县小楣水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小楣水林场,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小楣水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林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小楣水林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2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小楣水林场支付沙***地承包款人民币104000元、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11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的多处财产(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均已被浈江法院判决予以没收、返还,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已启动处置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院发函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224执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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