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明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珠建设有限公司、许某某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3957号 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付用刚。 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0元,减半收取20070元,由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