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3957号
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付用刚。
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0元,减半收取20070元,由原告***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